第三章 逼迫机制分析:法律与行政工具
如果说第一章勾勒的是一整年的风暴轮廓,第二章描绘的是这场风暴落在各个区域、各间教会身上的具体形状,那么第三章所要呈现的,是家庭教会所遭受逼迫的一整套制度结构:那些看似中性的法律条文与行政规章,如何被重新排列组合,成为针对家庭教会的“工具箱”。经济与资源的收紧、聚会秩序与信息空间的收窄、漫长而不透明的程序运作,以及各地迥异的执行风格,共同构成了逼迫发生的制度背景。
本章从法律与行政两个层面,梳理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11 月间当局针对家庭教会常用的几类法律与行政工具: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等经济类罪名和行政处罚处理奉献与出版,以“寻衅滋事”等秩序类罪名约束线下聚会与外展,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新型罪名封堵线上牧养和跨城网络,同时通过取缔场所、冻结账户等手段加重经济压力。对于不熟悉法律的读者,可以把这一章看作是对前文案例所涉“法律标签”的解码:每一个罪名背后,都对应着特定的教会生活场景和被压缩的生存空间。
3.1 经济与资源控制(一):“诈骗罪”与奉献资金定性
在第二章的华北与华中部分,我们已经看到金灯堂、圣约家园、甘泉等教会因奉献与财务管理遭遇的集中打击。本节从“诈骗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入手,说明当局如何通过重新定义奉献和教会财务,将本应出于信仰自愿的奉献行为转化为刑事追诉的入口,从而在经济与资源层面对家庭教会施加长期而深刻的压力。
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1]换言之,必须有主观上的欺骗故意和客观上的欺诈行为,以及受害人因受骗而交付财物等要件。然而在家庭教会案件中,信徒奉献这一正常宗教行为被司法机关重新定性,引发巨大争议。奉献通常是信徒因信仰自愿捐赠财物予教会,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行骗”情节。但近年来,当局频繁将教会接受奉献认定为“诈骗”或非法集资,将宗教捐献行为入罪化。[2][3]正如法律学者指出的,这种定性实质上是将基督教传统的“十一奉献”刑事化,试图切断教会的经济命脉。
典型案例:金灯堂教会
山西临汾金灯堂(又称“金灯台”)家庭教会案是此类定性引发争议的典型。该教会因拒绝登记加入官方“三自”体系而长期被视为“非法组织”,2021 年多名领袖被捕并以“涉嫌诈骗罪”起诉。2025 年一审判决中,创办人杨荣丽传道被判 15 年、王晓光牧师 9 年 7 个月,另有多名同工获刑。[4][2:1]法院并未明确指出具体受害人,判决主要依据即认定信徒之间的奉献是“非法集资”或“诈骗”。[4:1]“即便这些奉献者自称没有被骗,法院仍坚持认定‘他们确实是被骗了’”。[2:2]这一做法被法律界广泛批评为缺乏法律依据且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偏见。[2:3]有学者指出:“案件等于是在用经济罪名惩罚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极为令人震惊且危险的先例。[5]此外,办案过程中还出现警方向年轻信徒施压“如果信教,就不能考大学”等恐吓情节,[6]更凸显此类案件的政治打压色彩。金灯堂教会案表明,当局可以不需受害人报案,仅凭奉献金额和教会规模,即将牧者描绘成“诈骗集团首脑”。[4:2][5:1]
近期案例:甘泉教会等
2023 年 11 月,安徽合肥甘泉家庭教会突遭警方清晨突袭,周松林牧师和丁中福长老等 16 人被以涉嫌“诈骗罪”刑拘。[7]多数同工陆续取保获释,但两位主要负责人被羁押至今(截至 2025 年中)。[7:1]起诉书指控教会收取奉献款涉嫌诈骗,检方起初面临证据不足困境:在 2024 年 7 月的首次庭前会议上,辩护律师质疑起诉书诸多问题,检察官一度哑口无言,被迫中止会议。[7:2]案件延期至 2025 年 5 月开庭审理。家属和支持者对这一将自愿奉献入罪的做法深感愤慨,公开声明指出:“将家庭教会信徒因圣经教导而自愿奉献的财物当作诈骗罪来处罚,是对信徒信仰自由的侵害,对牧师长老的逼迫,也是对上帝的亵渎”。[8]该声明强调,如果这一定性成立,所有坚持奉献教会的信徒都被视同罪犯,这是荒谬且无法接受的。[8:1]甘泉教案的庭审也暴露出大量程序问题(详见后文 3.5 节),包括对证人施压等:警方多次上门询问、威胁教会信徒,企图逼其指证两位牧长,以离间教会内部关系。[8:2]有家属披露,部分教会同工在压力下公开与牧者切割,甚至有人反对家属请聘维权律师,制造内部纷争。[8:3]这些非常规手段都指向同一目的:证明奉献是受骗行为。但实际上,甘泉教会信徒普遍认为奉献出于自愿信仰行为,并无被欺骗感觉。这种官方与信徒认知的尖锐冲突,正是诈骗罪定性在宗教案件中的核心争议。
其他教会中的应用
诈骗罪指控在近年多起家庭教会案件中被复制使用。例如,四川德阳秋雨青草地教会郝鸣、武见男两位长老因教会给予一位全职长老妻子的生活补贴,被指“隐瞒资金用途”骗取奉献,遭拘押两年多。[9]2024 年该案宣判时,法院认定上述补贴构成诈骗既遂,判处郝鸣长老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5 年。[10]辩护意见指出:教会集体决定给予全职同工家庭适当经济扶持,属于公开透明的内部安排,不存在向会友隐瞒真相的情形。[10:1]但法院仍以“违背对会友的承诺”为由认定诈骗成立。[10:2]再如陕西西安丰盛教会案中,廉长年牧师等 3 人自 2022 年 8 月被羁押至今,所涉“诈骗”同样源于教会奉献。甚至出现荒唐现象:一位据称的“被害”女信徒秦某坚持要出庭作证自己并未受骗损失,却遭当局报复性行政拘留并被单位解雇,以阻止其作证。[5:2]上述案例反映出,当局在缺乏受害人配合的情况下,先入罪后取证,通过强制手段制造“被骗”证据。这种办案逻辑不仅背离刑法中诈骗罪“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本质要素,也侵犯了信徒的宗教奉献自由。正如临汾另一宗教案中家属所言:“官员竟将世界公认的基督徒奉献传统认定为诈骗”。有信徒因拒绝做假证陷害牧者,被逼至跳楼自杀的边缘,足见执法手段之极端。
总体而言,“诈骗罪”在家庭教会案件中的适用突破了法律构成要件的边界:没有传统意义上的骗局与受害人,却强行认定成立“诈骗”犯罪。这一倾向引发法律界、宗教界的强烈质疑,认为其本质是利用经济犯罪名目对家庭教会进行刑事打击,折射出宗教逼迫的法律化趋势。[5:3][8:4]从牧养角度看,这迫使教会在财务透明、集体决策和对奉献教导上更加谨慎,同时也提醒信徒:奉献首先是向神而非向人。在逼迫加剧的环境中,教会一方面需要在制度上尽力避免误会,另一方面也要预备好承担因奉献而来的误解与代价,以彼此扶助和祷告来共同背负重担。
3.2 秩序控制:“寻衅滋事”等秩序类指控
与上一节针对奉献与财务的经济类罪名相对应,本节转向“秩序控制”主轴,聚焦当局如何借由“寻衅滋事”等高度弹性的秩序类指控,将原本正常的聚会、外展或公共表达定性为“扰乱社会秩序”。读者可一边回想第二章中西安、云南等地的具体案件,一边留意这些指控在法律文本与实际适用之间的巨大张力。
法律概述
“寻衅滋事罪”属刑法第 293 条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原本旨在惩治肆意挑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情形。2013 年起司法解释扩展了该罪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将恶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也纳入其中。其入罪门槛在于行为“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惩处标准较为弹性。正因弹性空间大,“寻衅滋事”常被称为“口袋罪”,在政治及宗教敏感案件中频繁出现。近年来,当局开始将该罪名用于打击宗教界人士的言论和活动,尤其是针对那些在网络上发表宗教相关言论、呼吁宗教自由或关注社会公益的基督徒。由于宗教活动本身涉及集体聚会、信仰表达,这类行为何以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其法律边界十分模糊。
网络言论案:常昊传道
云南昭通镇雄县家庭教会传道人常昊的案例,是“寻衅滋事”罪指控用于宗教言论的典型。常昊因长期关注社会不公和受逼迫教会,并积极参加线上祷告会等活动,引起当局注意。[11]2023 年 4 月 14 日,他被当地公安以涉嫌寻衅滋事刑拘,警方抄走了他家中的圣经、属灵书籍和印有福音字样的口罩等物品。[12]检方指控常昊“多次在互联网上发表、转发虚假信息、不当言论,引起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2:1]这一指控明确将他的网络言论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2024 年 5 月,法院以此判处常昊有期徒刑 1 年 1 个月。[12:2](恰与羁押期相当,宣判后他当庭获释)。常昊本人及律师始终不服罪名,强调其网上言论系基于信仰和良知的表达,并无捏造谣言或煽动骚乱。然而,当局引用司法解释中关于网络寻衅滋事的条款,以“发布不实信息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将其定罪。[12:3]常昊案折射出:哪怕只是转发宗教相关消息或发出为教会呼吁祷告的帖文,都可能被解读为‘扰乱秩序’。这一外延明显超出了该罪打击治安流氓行为的立法本意,等于是将宗教言论当作危险信息对待。
聚会活动的适用争议
除网络言论外,一些线下宗教聚会也遭以“寻衅滋事”处罚。例如,北京锡安教会 2018 年被取缔时,有部分信徒因坚持户外敬拜或聚餐研经,被警方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个别维权的基督徒后来甚至升格为“寻衅滋事”刑事指控。这类情况往往发生在公共空间的宗教活动:如街头布道、广场祷告等。当局可能认为这些行动影响了他人或“造成不良影响”,从而动用刑法规制。但法律界质疑:正常的宗教集会只要未发生暴力冲突,即便未获官方许可,其对公共秩序的影响有限,很难达到刑事扰乱程度。对比之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条款可处置未批准集会(通常是罚款或短暂拘留),动辄以刑事罪名相加,执法边界值得商榷。
边界问题与滥用风险
在宗教案件中套用“寻衅滋事”,突出体现了该罪外延过宽带来的问题:1)言论边界不清。何为“虚假信息”抑或“不当言论”?许多情况下只是宗教观点或对社会事件的批评,并无编造事实。如果这些都能算作“寻衅滋事”,实质是在限制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和言论表达自由。以常昊案为例,他发布的信息大多与宗教信仰或公益相关,并未造谣惑众,却被认定“造成严重混乱”。[12:4]这种解释弹性过大,使几乎任何不符合官方口径的言论都有入罪可能。2)秩序扰乱的认定主观性强。宗教聚会被视为秩序问题,常取决于执法者态度。在一些地区,家庭教会礼拜平静进行,地方政府并未视之为麻烦;但在另一些地区,相同规模的聚会就被当作“不安定因素”。缺乏客观标准的情况下,“寻衅滋事”容易沦为选择性执法工具。正如有评论指出,该罪在宗教领域的滥用令人想起过去的“现行反革命罪”,凡当局不喜欢的声音都可套用,处罚轻则几年徒刑,虽较文革时“杀无赦”有所“进步”,但本质上的法治退步引人忧虑。[13]总之,宗教活动本身并非法定禁止事项,将其言行强行纳入“寻衅滋事”的范畴,实际扩大了刑法打击面,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和言论权益的法律精神相冲突。对此边界问题,法律界呼吁应严格限制该罪的适用范围,避免通过模糊指控来压制正常的宗教表达。从牧养角度看,这提醒教会在使用公共空间与网络发声时既要勇敢也要有智慧:一方面不因恐惧而完全噤声,另一方面在表达方式上尽量守住真实、温和与合乎中道,让人的软弱不成为攻击福音的把柄。
3.3 经济与资源控制(二):“非法经营”与宗教出版流通
承接前文对奉献与教会财务的讨论,本节聚焦在出版物、音像和宗教书籍的生产与流通,说明当局如何通过“非法经营”罪名及相关行政处罚,将圣经、属灵书籍和福音资料的传播纳入经济与资源控制的范畴。
法律概述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 225 条)主要针对未取得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件、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与宗教相关的一个重要背景是:中国对圣经等宗教出版物实行严格管控,只允许官方渠道出版发行。未经授权印刷、销售宗教书籍、音像制品,往往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经营活动。一旦涉及营利或数量较大,当局便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14]近年来,很多家庭教会为了信徒灵修需要,自行印制内部教材或通过私人途径获得圣经,这些行为开始受到执法部门的密切关注和打击。
印刷内部书刊案:成都秋雨圣约教会覃德富长老
2018 年震动全国的成都秋雨圣约教会“12·9”案中,除王怡牧师被控颠覆政权外,另一重要指控就是非法经营教会书籍。秋雨圣约教会长老覃德富被指负责印刷教会内部书刊,两万余册的数量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巨大”。[15]实际上,这些书籍多为信徒自用的圣经讲义、小册子等。[15:1]庭审时辩护人强调此举并非商业谋利,而是教会内部教育所需。然而法院仍以其“未经许可印制宗教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将秦长老判处有期徒刑 4 年。[15:2][16]官方口径将此案称作“非法经营出版物案”,但教会立场认为这是满足信仰需要的行为被上纲上线。覃德富案之后,许多教会开始意识到连内部印刷读物都可能触犯刑法,加剧了恐慌。
宗教电子产品案:深圳圣经播放器案
此案是对宗教用品销售进行刑事追诉的代表。深圳市“生命树”公司多名基督徒因销售电子圣经播放器于 2020 年 7 月被捕,随后以非法经营罪起诉。[17]所谓圣经播放器,是预装圣经朗读和讲道录音的小型设备,主要服务不识字或年长信徒。[14:1]该公司经营取得合法营业执照,但圣经内容属特殊管控物。2021 年法院宣判,公司负责人傅炫娟被判刑 6 年并罚金 20 万元,另有多名员工分别获刑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部分缓刑。[17:1]判决同时没收了大批播放器和电脑等设备。[18]办案机关认定,这些播放器因内含圣经及讲道音频,等同于非法出版物销售,且涉案金额大、跨地域广,对官方圣经出版发行体系构成冲击。[14:2]辩护律师据理力争,提出播放器本身不是出版物,不应与存储卡内容一并计价,并强调销售圣经播放器并未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也无社会危害性。[18:1]庭审过程中,检方一度下调了对部分被告的量刑建议(如对前台员工韩丽由建议 1 年 6 个月改为 1 年)。[17:2]最终法院采纳了“按存储卡数量计算”的观点,小幅降低了刑期。[17:3]尽管如此,此案依然造成寒蝉效应——连圣经电子产品都成了违禁品,不少书商教具商闻风停止相关业务。宗教界人士批评当局垄断圣经发行,“卖播放器又不是什么滔天大罪”,却使多位基督徒锒铛入狱。[14:3][18:2]这一案例表明,“非法经营罪”已成为当局封锁宗教信息流通、切断信徒获取属灵资源渠道的有力工具。
教会书籍流通案:顺德盛佳教会
2023 年发生在广东佛山顺德的盛佳教会案,将内部灵修材料认定为非法经营,颇具典型意义。
盛佳教会自 2019 年起为帮助信徒每日灵修,长老执事会决议内部印刷香港读经会编撰的《每日读经释义》灵修手册和本教会自编的《成员手册》等资料。[19]这些书刊均非对外销售,且明确不以盈利为目的,仅供本教会信徒使用。[19:1]然而,当地宗教、公安等部门仍视此举为非法出版行为。2023 年 5 月 24 日,顺德公安会同民族宗教、教育、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突袭教会,查扣书刊,带走多名负责人。[19:2]8 月,民政局又正式发文取缔该教会,将其定性为“非法社会组织”。[19:3]同年 12 月检方起诉朱龙飞长老、邓燕祥传道等五位同工“非法经营”,并要求判处五年以上重刑。[19:4]2025 年 1 月一审宣判结果相对缓和:邓燕祥判实刑 2 年,其余朱龙飞等 4 人判处 1 年 2 个月至 1 年 5 个月不等(多人为在押期已满,当庭释放)。[19:5]虽然量刑未如起初般严厉,但有意味的是:法院仍认定教会内部印制的灵修读物违法。这一判决开了危险先例,即使教会为巩固信徒信仰、内部防范异端而印发资料,也可能触犯刑法。[19:6]盛佳教会案件说明各地执法尺度并不一致(详见下文 3.6 节),但总体方向趋严——宗教出版物监管日趋零容忍。
除了刑事判罚,不少地区对查获的宗教书刊采取直接销毁或高额罚款方式处理。例如,福建厦门一位基督徒律师杨晖因在网上购买和转让二手基督教书籍,2021 年被当地文化部门调查并处以 28 万余元巨额罚款。[5:4]这一行政处罚后来被视为对其代理敏感教案(如秋雨教案)的打击报复,但也反映了官方严查宗教出版物流通的力度之大。综上,在家庭教会相关案件中,“非法经营”罪已成为针对宗教书刊传播的法律武器:无论是圣经、赞美诗这类传统出版物,还是灵修手册、讲道音频等新兴媒介产品,一旦脱离官方许可渠道传播,都可能被扣以非法经营的罪名。其法律边界在实践中被不断扩大,甚至涵盖教会内部自印自用资料。对此,不少法律人士指出:判断是否“扰乱市场秩序”,应看行为有无营利及对正常市场的冲击;而家庭教会的多数出版传播行为以自用或工本费性质居多,称不上经营,更谈不上对国家出版发行造成实际危害。[18:3]遗憾的是,在当前高压政策下,这种辩护观点往往难以被司法机关采纳。从牧养视角看,这提醒教会在出版和传播上既要尊重现行法规、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又要继续为信徒灵里饥渴预备合宜的粮食:或通过合法渠道采购、或通过更分散谨慎的方式彼此传递,在不良制度之下尽力行事为人端正,同时不放弃“以真理喂养群羊”的使命。
3.4 信息控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与线上牧养
在第二章有关北京及多地城市教会的段落中,我们看到家庭教会早已广泛依赖互联网进行讲道、门训和跨城团契。本节转向“信息控制”主轴,分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如何被用来将线上牧养、网络奉献和跨城教会网络定性为刑事犯罪,特别是以北京锡安教会案为代表的最新动向。
法律概述
2015 年刑法修正案新增了第 287 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主要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若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以下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law-cybercrime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销售违禁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通讯群组;(二)发布有关制造贩卖违禁品等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20]其立法本意在于惩处网络诈骗、网络犯罪教学、贩卖违禁品信息等典型网络犯罪。然而,随着宗教活动日益网络化,当局开始尝试以此罪名约束打击未经批准的线上宗教传播。简言之,把宗教信息视为违法信息或将线上教会团契视为涉嫌犯罪的网络群组,从而以刑事手段介入。
北京锡安教会案:首例大规模适用
2025 年 10 月,中国家庭教会圈发生震动性事件:北京锡安教会约 30 位牧师、传道和同工在全国多地同时遭警方抓捕,被指可能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1][22]此次行动涉及北京、上海、广西、浙江、深圳等多省市,显示出高度组织协调性。[21:1]锡安教会是著名城市家庭教会,2018 年曾被北京当局取缔其聚会场所,但信徒转入小型团契持续聚会,并利用社交媒体维系联系。抓捕发生时,多名同工的住所被搜查,电脑、手机等设备尽数查扣,部分家庭住房甚至被贴封条查封。[23][21:2]据教会消息称,当局很可能将援引“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作为此次抓捕的法律依据,但尚未明确指控每个人具体罪状。[21:3]已有公开信息显示,锡安主任牧师金明日被跨省抓捕时正是在网络上组织牧养事工,警方将其带至广西关押。[24]另外一些牧者同工被指负责教会神学教育和财务,怀疑利用网络开展了当局不许可的宗教活动。[21:4]虽然截至目前没有完整起诉书披露,但外界推测:官方可能指控锡安教会在网络上未经授权传播宗教讯息、组织信徒网络聚会、接受网络奉献等,从而套用 287-1 条款中关于“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或“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规定。[25]如果此类指控成立,无疑开创了将一般宗教网络活动入罪的先例。值得注意的是,2022 年 3 月实施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明确要求,任何组织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网上传播宗教内容。这意味着,一家不受政府认可的教会通过微信群、直播等形式传播福音或收取奉献,在行政层面被视为违法。而如今当局更进一步,尝试以刑事罪名处理此类违规。有评论称,锡安教案是近年来针对非登记教会最大规模的联合打击,[26]也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宗教领域的首次大规模应用。
法律边界与问题分析
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用于宗教传播,面临适用边界上的多重问题:
首先,宗教信仰和传播本属公民基本权利范畴,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均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若仅因为未事先取得网络宗教信息许可,就将信徒阅读讲道、奉献转账等行为定性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法律依据相当牵强。刑法第 287 条之一列举的情形,原本针对的是诸如电信诈骗网站、贩毒贩枪信息发布、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等行为。[25:1]家庭教会的网络活动无非是传播福音、牧养信徒,与上述行为在性质上截然不同。牵强入罪容易导致刑法打击面过度扩大。
其次,该罪要求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司法解释列明了一些判断标准,如群组成员超千人、发布信息超过一定数量、违法所得逾一万元等。[20:1][20:2]典型宗教群组(如祷告群、查经群)成员通常几几十至几百人,发布内容虽多但皆为经文、讲章,不属于违法犯罪信息。若执法者硬套数量标准而忽略信息性质,将造成刑法规条的滥用。
第三,取证与认定困难。要证明宗教同工“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先证明其宗教行为本身违法。如前所述,在中国未登记传教虽然违规但并非刑事犯罪(除非被定为邪教)。因此,司法机关可能寻求其他关联罪名一同套用,如指控教会募款属于非法集资诈骗,再以网络工具传播集资信息,从而援引本罪。但这样做实际是重复评价,徒增法律适用混乱。
总而言之,目前的锡安教案凸显了该罪适用边界的模糊和扩张:当局将正常的信仰交流当作网络犯罪来处理,标志着宗教管控从线下延伸到线上,且不再满足于行政手段而升级为刑事打击。这一动向引起人权团体和法律界高度关注。有评论直言:若连微信群里的讲道都算“非法网络活动”,等于宣布任何非官方许可的宗教存在都可能被定罪,这是宗教自由的重大倒退。在执法实践中,此类指控也易沦为选择性执法:例如,一些境内外宗教互动频繁的教会可能更易被扣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帽子,以打击所谓“境外渗透”。因此,本罪在宗教案件中的适用亟需严格审查。司法机关应谨慎评估宗教网络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防止通过扩大解释,把刑法变成扼杀互联网宗教活动的工具。毕竟,法律的目的在于打击真正的犯罪行为,而非限制公民和平表达和信仰交流。当前锡安教案尚在发酵,不少法律人士呼吁予以公开透明审理,以检验指控是否符合法治原则。[23:1]该案结果也将成为衡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边界的重要风向标。
3.5 程序工具:久押不判、指定律师与案件节奏
除了罪名本身,当局还通过立案、批捕、延期审理、指定律师、反复取保等程序安排,塑造出一种“久押不判、程序即惩罚”的高压环境。本节集中梳理这些程序工具如何在金灯堂、丰盛教会、甘泉等案件中被组合使用,使逼迫不仅体现在判决结果上,更体现在漫长而不确定的司法过程之中。
近年家庭教会案件在程序正义方面曝出系列问题,包括律师权利受限、超期羁押、官方指定辩护人、审理不公开或拖延等。这些做法削弱了被告的合法权利保障,也使案件审理蒙上不公阴影。
律师介入受阻
按法律规定,被告有权聘请律师辩护。然而在多个教案中,独立辩护律师的介入遭到警方和法院的干预乃至阻挠。以成都秋雨教案为例,覃德富长老被捕后,家属四次委托律师申请会见均被拒绝,警方借口案件涉及“国家安全”不允会见。[15:3]庭审前,当局曾诱导家属改请官派律师,声称“官派律师走过场,只要配合就放人”。[15:4]家属未接受诱导,仍坚持自行聘请李贵生律师为秦长老辩护。[15:5]但即便如此,在 2019 年 11 月 25 日的庭审现场,李律师也被法庭禁止出庭辩护。[15:6]官方最终强行为秦安排了自己控制的辩护人,令整个审判过程缺乏真正抗辩,量刑亦出人意料地重。这反映出敏感教案中,当局倾向排斥维权律师,确保庭审在可控范围内进行。又如前述甘泉教案,周松林牧师和丁中福长老的妻子最初聘请了知名基督徒律师张凯、李贵生介入,但此举竟引发教会内部部分人士(疑受官方影响)激烈反对,要求解聘律师。[8:5]虽然两位妻子坚持没有解聘,但其间波折显示出官方惯用的离间手段:试图通过亲属或同工向当事人施压,不让“较真的”律师参与。待案件开庭时,法院又设置障碍拒绝律师充分阅卷、限制辩护权。例如 2025 年 7 月甘泉案开庭,合肥蜀山区法院在未经律师同意情况下安排连续多日马拉松式审理,且以旁听席爆满和安检为由,将李彦律师拒之门外,不准其进入法庭为被告辩护。[8:6]还有一些案例中,法庭突然更换审判地点或提前宣判时间,致辩护律师来不及出庭。金灯堂教案二审时,临汾中院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未提前通知律师就仓促宣判维持原判,律师团队甚至在宣判几分钟前才接到通知,根本无从到庭。[2:4]上述情形严重侵害了辩护权,不仅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而且使庭审流于形式。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官方屡屡打压,许多基督徒律师仍坚持介入教案,为信仰自由据理力争。例如张凯律师团队曾奔走全国,先后代理温州教堂十字架案、锡安教会案、通辽教会案等。在山西金灯堂案 2025 年 4 月 15 日一审开庭时,张凯律师亲赴临汾出庭,但当地法院以案件“重大敏感”为由禁止律师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入内。[3:1]张律师提出异议遭拒后,甚至被十余名特警强行押送出临汾市,致其无法参与庭审。[22:1][3:2]这一系列做法几乎剥夺了被告的有效辩护权,令案件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备受质疑。
取保候审与超期羁押
依法来说,刑事案件在审判前允许符合条件的嫌疑人取保候审,以减少羁押侵权。但在教案中,牧师长老等主要被告往往被长期羁押不予取保。例如金灯堂教会杨荣丽、王晓光夫妇自 2021 年 8 月被捕后,一直关押超过三年直至 2025 年初庭审[19:7]。关押期之长,远超《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起诉阶段羁押期限的上限(一般不超过 7 个月,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但不得无限期)。当局通常是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多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甚至通过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规避超期羁押的法律限制。例如杨荣丽等 6 人在 2021 年被批捕后,一部分人于次年获取保,但杨荣丽等核心同工被继续羁押。到 2024 年下半年,侦查早已结束但审判迟迟未开,当局将羁押措施改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试图规避羁押时限,同时依旧限制人身自由。[27]再如西安丰盛教会廉长年牧师案,羁押两年半后才开庭前会议,在舆论压力下三位被告一度改为监视居住释放回家,但数月后又突然重新刑拘收监,进退反复皆由公安单方面决定。这些现象表明,对于宗教案件,当局倾向于长时间关押以削弱教会影响和逼迫其就范,即便没有及时审判,也不轻易释放嫌疑人。相较之下,一些案件的次要人员有时获取保候审。例如顺德盛佳教会案中,五名被告里两人在审理期间取保,另三人判后很快释放,仅首要分子邓燕祥服刑[19:8]。但取得自由的信徒往往被当局警告不得再参与教会活动,否则随时可能撤销取保重新收押。这种附条件的取保形同软禁,使信徒处于精神高压状态。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强迫取保信徒签署“不参加聚会保证书”,否则威胁取消低保、驱逐出租住所等[28]。此类做法已脱离法律正轨,带有行政施压和变相处罚性质。
指定律师与认罪认罚。
在某些敏感教案中,如果被告或家属拒绝官方要求的“合作”(如不认罪或坚持请维权律师),当局会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俗称官派律师)介入。尽管法律援助本是好制度,但在此情境下,被告的意愿常被忽视,指定律师往往与官方立场一致,劝导被告认罪换取轻判。例如广州活石教会张春雷长老案,据知情者透露,当局曾要求其接受官派律师并认罪换取 5 年刑期,否则威胁更重判[29]。再例如临汾圣约家园教会案,有被告家属迫于压力解除了所聘请的基督徒律师,改由当地律协推荐律师辩护,结果这些律师在庭上基本配合控方,没有提出实质无罪辩护意见。即便如此,被告仅因坚持不认罪,仍被重判 3 年 8 个月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官派律师的介入通常并非为了更好维护被告权益,而是为了促成认罪、完成既定审理程序。当被告拒绝妥协时,法院也会强行推进审判、加重量刑。例如西安丰盛教会 2025 年庭审前夕,三位牧者的律师突然全部被法院“强制解除代理”,剥夺了他们辩护资格。[30]庭审中没有自己的律师在场,且关键证人又被拘留无法出庭,使得牧者们处境极为不利。程序公正已被提前扭曲。可以说,这类教案在程序上呈现“先定罪、走过场”的特点:公安和宗教部门早将案件定性,司法程序只是走形式予以确认,过程中不惜违反法律保障。例如甘泉教案 2025 年 5 月首次开庭时,因辩护律师愤而揭露公检法威胁证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法庭不得不临时休庭。[31]但数月后再开庭,这些问题仍未得到纠正,反而衍生出更多程序违法(如拒绝证人出庭作证等)。[32]
审理延误与不公开倾向。
家庭教会案件普遍存在审理周期长、屡次延期的现象。从抓捕到法院判决,动辄经历一年半载甚至数年。一方面,公安为了搜罗证据、做思想工作,常反复延长侦查期。例如甘泉教案 16 人被抓后,检方一度两次退侦,案件历经近 18 个月才进入审判[12:5]。丰盛教会案拖了将近 3 年尚未判决,又再度抓人,可谓旷日持久。另一方面,当局有意利用拖延制造“马拉松诉讼”,消磨被告及教会群体的斗志。在此期间,被羁押者与外界隔绝,教会也承受持续的威慑。即便开庭,法院也尽量限制公开透明度。很多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或变相不公开:要么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宣布不公开,要么控制旁听名额、阻止教会信徒进入法庭。例如临汾金灯堂案开庭,法院仅允许每位被告 2 名直系亲属旁听,大批欲旁听的教会成员被拦截在外甚至被警告不得靠近法院[3:3][22:2]。又如甘泉教案 7 月庭审时,法院提前占据旁听席,让不明身份人员坐满,真正关心案件真相的教会人士无一获准入内。[32:1]此外,庭审记录和判决书往往不向社会公布。媒体报道也被严控,当地官方通常没有通报,只有民间维权网、对华援助协会等发布些简讯[8:7][5:5]。当局显然试图把这些宗教审判低调处理,以减小舆论反响。然而,这样做的代价是破坏了司法应有的透明与公信。许多程序问题如不依法纠正,将极大损害司法独立与公正原则。
总的来说,家庭教会案件暴露的程序乱象表明:法律程序常被当作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律师权利遭剥夺、审理过程暗箱操作,意味着宗教被告很难在现行体制下得到公平审判。这不仅违反中国自身的法律程序,也违背国际上“依法审判、公开公正”的司法准则。需要强调的是,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若连基本的律师辩护、证人作证、公开听审都无法保障,那么即便当局声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外界也难以相信判决结果的公正性。为此,法律界人士呼吁中国司法机关切实保障宗教案件的程序正义:允许律师正常履职,杜绝非法证据和证人威胁,遵守法定审限及时审理,并尽量公开审判接受监督。只有如此,才能在法律层面上缓解宗教矛盾、彰显法治公平。然而从目前情况看,这方面的改观仍不明显,程序问题仍将是家庭教会抗争中的一个重点议题。
3.6 地方执行差异:宗教事务条例与刑法在各地的使用
第二章已经从地理维度展现了华北、西南、西北、新疆与边疆地区在逼迫模式上的显著差异。本节则从法规执行的角度,比较各地在运用《宗教事务条例》、治安管理处罚和相关刑法条款时的风格差异,说明同一套文本性法规如何在不同地区长出截然不同的“面孔”,从而塑造出多样化的教会生存处境。
自 2005 年颁布、尤其是 2018 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对家庭教会的行政执法呈现出明显差异。这些差异体现在执法理念、力度和手段等方面,反映了地方政府在中央政策框架下的不同应对。一方面,有的地区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和劝散等“柔性”手段;另一方面,某些地区则迅速转向刑事打击和重罚“杀一儆百”。下面从几个典型地区的做法来分析这种差异。
华北与中部地区:强力取缔与刑事案件并行。
以山西、河南、安徽等地为例,家庭教会往往规模较大、历史较久,当地政府多采取强力打压策略。这类地区的执法通常走两步:先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取缔聚会点、没收财物,继而对带领人立案侦查、提起刑事指控。例如山西临汾金灯堂教会,早在 2009 年就被公安部门突袭查封聚会场所、拆毁教堂建筑。彼时依据的是条例关于"未经登记擅自举办宗教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行政层面的取缔。2018 年,当局更出动大型机械强制爆破该教会新堂[4:3],此举属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将未经批准的宗教建筑按违章建筑处理。同一时期,河南省在 2018 年前后开展针对家庭教会的统一清理行动,几乎所有未登记家庭聚会点被责令关闭、摘除宗教标志,一些教会财产如音响设备、奉献箱等被行政没收或封存。据统计,河南彼时几个月内取缔了数千处家庭教会聚会[5:6]。然而,与此同时,这些地区并未满足于行政手段,而是选择启动刑事程序以震慑教会领袖。山西金灯堂教案就是典型:在经历多年断水断电、行政处罚后,仍坚持独立聚会的教会最终被以刑事诈骗案集中惩处[2:5][4:4]。安徽合肥甘泉教会也是类似路径:2023 年先由民宗部门牵头认定其为"非法宗教活动",然后公安于 11 月实施集中抓捕并冻结教会账户,2024 年初民政局发文取缔该教会的掩护性机构,接着将牧师长老送上刑事被告席[7:3][8:8]。可见,在华北中部,这种行政+刑事"两条腿"的打击模式较为普遍,执法风格偏强硬。
沿海与南方地区:多样措施并用,趋严趋势明显。
南方沿海的一线城市和沿江省份,对待家庭教会的策略曾一度较为灵活,近期则趋于强硬。例如北京、上海这样的一线城市,过去更多通过行政管理使大型家庭教会难以立足,但很少主动刑拘牧者。然而这一状况正在改变:北京的锡安教会 2018 年被民政部门以"非法社会组织"公告取缔后,当时并没有立即刑拘牧师,只是查封场地[21:5]。但教会解散为小组后继续活动,引来了 2025 年的全国性刑事清剿,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罪名启动立案[22:3]。这表明北京从单纯行政取缔升级为刑事介入。同理,上海过往对家庭教会较少动用刑法,但此次锡安教案中,上海也配合抓捕了相关同工[26:1],可见执法尺度正在收紧。在广东这样经济发达省份,执法方式则体现组合拳特点:既有高额行政罚款,也有刑事追责。早几年,广东部分城市主要以取缔场所、驱散聚会为主,例如广州仁爱归正教会 2018 年被逼迁后,牧者只是被警告并未判刑。但 2020 年深圳圣经播放器案[17:4]、2023 年佛山顺德盛佳教案[19:9]等相继以刑事判决告终,显示广东正加大司法打击力度。这些案件中,地方执法机关非常重视联合执法:如顺德案中公安、宗教、教育、工商齐上阵,一次性从取缔聚会、查抄书籍到抓人起诉一条龙完成[19:10]。执法强度之大,在过往沿海地区并不多见。此外,沿海地方政府善于运用经济制裁等软硬兼施手段。厦门巡司顶教会被取缔时,思明区政府不仅贴封条关闭聚会场所,还补开一纸行政处罚决定,罚款 2.5 万元[5:7]。当事教会后来提起行政复议与听证,但最终结果仍是罚款处罚生效[5:8]。这种先罚款后听证的做法在一些地方被批评为"先斩后奏",但地方官员认为对非法宗教活动就应零容忍及时处罚。相比之下,某些经济不发达但民族宗教问题敏感地区(如新疆、西藏),家庭式基督教会原本稀少,执法更是简单粗暴:直接以维稳或反恐需要为由驱散,甚至冠以"邪教"论处,无需宗教事务条例程序。在这些地区几乎没有独立家庭教会公开存在的空间。
执法方式的差别及原因
各地执法差异的形成,与当地宗教生态、政府态度和社会影响紧密相关:
1)教会规模影响执法力度。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的知名教会,信徒多且知识层次高,影响力大,地方政府早期顾忌国际形象,倾向于温和处理或幕后打压(如不许租场地)。但当这些教会依然活跃甚至联系全国时,当局决心出重手,全国联动执法。反之,小型家庭教会如果成员不多、相对隐蔽,在有些地区可能被默许存在,只要不外传影响。
2)地方领导与政策因素。某些省市的主要领导对宗教问题态度更强硬,可能要求彻底清理。河南 2018 年的全面取缔被认为与当时省里的统一部署有关。同样山西临汾当局在金灯堂教案中表现出的强力姿态,也与当地官员希望表功、贯彻上级意图有关[2:6]。而有的地方官员则采取消极执行,采取默许态度,使一些家庭教会暂得缓冲。
3)社会舆论环境。东南沿海地区公众对宗教多元化较宽容,曾经部分地方政府对家庭教会采取“民不举官不究”态度。但近年中央政治环境收紧,各地不敢再有“特殊”,纷纷对标最严。例如浙江一度仅限拆十字架等行政手段,但 2021 年后陆续出现对家庭教会负责人的刑案。
4)执法资源配置。一些地区倾向用行政罚款、经济制裁,因为简便易行、创收且震慑力不小;另一些地区有力的政法体系则倾向于用刑事整治,以儆效尤。以罚代刑和以刑促禁,各地选择不同。
总的来说,趋严是大势所趋:各地执法差异在缩小,标准在趋同,即全面收紧。正如有观察人士指出,2018 年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个人非法宗教活动最高罚款可达 20 万元,机构达 30 万元),各地据此更敢于采取行动[13:1]。以前有所顾虑的一些地方,现在也加入高压行列。这表明中央在督促政策执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所谓“宗教灰色地带”。
然而,地区差异依然存在且可能带来不公平:某地信徒可能因同样行为只被罚款警告,换个省就要坐牢数年。这种执法不统一现象有违法治统一原则,也造成家庭教会群体的不安全感和法律不可预测性。从长远看,如果宗教法律和政策不能明确边界、合理区分情节,各地各自为政的状况将持续,不仅影响宗教团体的正常活动,也增加执法成本和摩擦。解决之道在于制定更透明明晰的执法标准,并加强对各地执法的监督问责,防止过度或选择性执法。但是在当前政治气候下,地方执法更可能选择“宁严勿宽”,差异体现的只是严厉程度的不同而已。
3.7 经济与资源控制(三):行政处罚与财产查封趋势
与前文刑事指控相比,本节聚焦在罚款、取缔、查封场所和冻结账户等行政手段,说明这些看似“非刑事”的措施如何在实践中与经济类罪名配合使用,共同构成对家庭教会经济基础和日常运作空间的系统性打击。
伴随着对家庭教会打压力度的加强,执法机关越来越多地运用经济和财产手段来打击家庭教会。这种趋势包括高额罚款、查封宗教场所以及冻结、没收涉案财物等方面,显示出当局试图从经济上削弱教会生存能力的用意。有评论指出,“当局发现监禁和酷刑并不能阻止基督徒,他们现在尝试对教会处以罚款,一次次地加重罚款,因为他们相信经济压力会让基督徒就范”[13:2]。以下分几方面说明:
巨额罚款施压
罚款是《宗教事务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行政机关的重要处罚措施。近年来地方政府频频对查处的家庭教会开出高额罚单。例如前述厦门基督徒杨晖律师被罚 28 万余元[5:9];又如 2019 年厦门最大家庭教会巡司顶教会被取缔时,政府两年后补开行政处罚通知,拟罚款 2.5 万元[5:10]。一些教会开办的培训班、书房也遭重罚。福州麦子学院因涉宗教教学未经批准,被文化部门罚款数十万元并责令退还学费。在深圳圣经播放器案中,刑事判决除监禁外对几名被告共处以数十万罚金[17:5]。在江苏、浙江等地,有信徒因私人聚会被处以 5 千至 3 万元不等的治安罚款,甚至被追缴过去若干年内收取的奉献款。如此高密度、大金额的罚款处罚,令许多家庭教会不堪重负。一方面,教会财力本就有限,罚款往往要动用信徒奉献或变卖财产缴纳,这本身对教会是削弱。另一方面,罚款的存在也使一些人顾虑重重,不敢参与聚会(担心被连带罚款)。此外,罚款记录还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个人征信、就业等。由此达到震慑警示的效果。当局透过经济制裁传递明确信号:信教也许暂时不抓你坐牢,但要让你“支付罚款以求安宁”。这对一些经济困难的底层信徒形成心理震慑,逼迫他们放弃聚会或转入更深地下。
场所封闭查封
封锁和查封聚会场所是打击家庭教会的直接手段。许多教会原本租用商业楼宇或民房作为活动点,执法部门会上门张贴封条标示“此处因非法宗教活动已被查封”,禁止人员进入使用[22:4]。例如北京锡安教会 2019 年被民政部门取缔后,其原有的主堂聚会地点立即被贴封条关闭[21:6]。再如广州一处家庭教会聚会点,警方突击检查后当场贴出“查封”告示并锁门驱散聚会者[28:1]。有些教会被查封后转入家庭式小聚会,但执法人员仍不放过,会继续追查聚会新地点予以封堵。在锡安教案中,除官方已知的场地外,部分牧者的家庭住宅也被临时查封,家属被迫搬离[22:5]。这种做法相当严厉,等于剥夺涉事人员的居住权。封屋之举在金灯堂教案早有先例:2009 年临汾当局查封教会几十处聚会点,一律贴封条封门[4:5]。随着技术发展,现在一些地方还将被取缔场所列入黑名单,联网共享信息,防止再出租做宗教用途。封场所的趋势反映出官方试图通过物理手段终结家庭教会的实体存在——没有固定场所,聚会难以持续,教会影响力也就消解。另外,查封行为通常伴随没收场所内财物,如圣经书刊、乐器设备、奉献箱款项等。执法人员在现场会开具扣押清单,将所见宗教物品“一扫而空”。有时甚至连信徒个人的手机、电脑也一并扣押检查,以搜集教会联系网络[23:2]。虽然行政查封理论上有期限,超过期限应解除,但实践中往往无限期拖延或干脆将场所没收。被查封的房屋若是租赁,房东也会受到警告或处罚,因而多数房东不敢续租给教会。这进一步压缩了家庭教会的生存空间。
账户冻结与资产扣押
另一日益常见的措施是冻结涉案人员或教会的银行账户。公安侦办宗教案件时,经常以调查资金为名,申请对被调查对象的账户实施冻结。甘泉教案中,就有教会多个银行账户在案发后被全部冻结,教会资金链断裂。[8:9]锡安教案中,据社交媒体消息,已有牧者家庭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支取存款。[22:6]冻结账户的直接后果,是被告及家人经济生活受影响,律师费等支出也难以支付,变相削弱了抗辩能力。更严重的是,法院一旦判决有罪,常会附加财产刑或没收违法所得,将冻结款项充公。在金灯堂诈骗案判决中,除判监禁外,法院分别判处罚金杨荣丽 50 万元、王晓光 10 万元,并强调对非法集资款予以追缴。[4:6]虽然具体执行情况未知,但如此高额罚金昭示了官方要挫垮教会经济基础的决心。再如深圳圣经播放器案,法院判决没收所有查获的播放器设备和若干电脑。[18:4]这些物资本是公司财产,被没收后相当于公司被彻底切断经济基础。公司经营许可证也被吊销,负责人个人被罚款,财产损失惨重。除了刑罚层面的没收,行政层面也存在直接没收财产情况。如各地民宗部门在取缔聚会时,会没收教会拥有的桌椅、投影仪等用于非法活动的工具,移交财政处理。某些地方对教会用于聚会的房产,如果认定属违法建筑或擅自改变用途,可能直接予以收缴或强拆。山西临汾金灯堂教会自建教堂被炸毁就是极端一例。[5:11]贵州某教会 2016 年因拒绝登记,政府干脆将其租用的厂房教堂充公并变卖。有鉴于此,不少家庭教会近年已尽量避免积累财产,例如不购置房产、不开设法人账户,将经济往来分散私人进行,以减少被集中冻结没收的风险。但这也导致财务透明度下降、规范性不足等问题。
趋势影响与评价
综上,通过经济打击宗教已成为当前逼迫家庭教会的重要特点。从官方角度,这是比直接抓人“成本”更低、国际观感也相对好控制的方式。一份海外报告总结道:“不仅互联网上禁止传教,销售相关书籍或圣经播放器也成为宗教人士遭判重刑的理由”。[13:3]这表明当局正把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结合使用,以全方位挤压家庭教会的生存空间。对于家庭教会群体而言,这样的趋势带来了双重压力:一是精神信仰上的,二是物质生活上的。许多教会因为连续被罚款、冻结账户,只能转入地下小规模运作,有的不得不停摆。部分牧者家属背负巨额罚款和财产损失,生活陷入困顿。此外,信徒个人也可能因为参与聚会被殃及财产,令一些人心生畏惧。
值得注意的是,财产查封往往缺乏有效救济。理论上,当事人可对行政罚款、没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实际结果多维持原处罚;而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更难更改。在教案高压环境下,很少有法院会在经济处罚上网开一面。因此,经济打击已经成为迫使家庭教会低头的“利器”。然而,从法律公正角度看,这种做法值得商榷。宗教信仰本不应被贴上非法标签,对相关财产的处置更应谨慎。将信徒奉献款当作违法所得没收。[4:7]将圣经播放器当违禁品销毁。[18:5]等做法,实际上模糊了违法与正当的界限,有违比例原则和常识。以罚代管、以冻代控终非长久之计。宗教问题的解决,关键还是尊重公民合法宗教需求,通过对话引导,将活动纳入规范轨道。如果一味用经济惩罚手段试图“断血”,只会激化紧张,让宗教活动转入更深的隐秘状态,反而不利于监管和社会稳定。
结语:从法律工具到生命处境
本章从经济与资源控制、秩序与信息控制以及程序工具和地方执行差异四个层面,勾勒出当局如何组合运用法律与行政手段,将对家庭教会的逼迫包装为一套看似“依法办案”的机制。第一、二章所呈现的个案与区域差异,在这里被还原为一整套制度化的操作方式;而第四章、第五章中那些监禁中的书信、家属与教会的撕裂与守望,则是在这套机制压迫之下,具体的人如何活出信仰的见证与回应。读者在进入后续章节时,可以带着对这些法律与行政工具的认识,去更立体地理解那些名字、祷告和眼泪背后,既有属灵争战,也有制度性不义的长期作用。
2024-2025 年的一系列家庭教会案件表明,中国官方正借助法律手段对家庭教会进行系统性打压。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刑法罪名被赋予了新的针对宗教的含义,导致法律解释的边界被不断延伸。本文通过对“诈骗罪”“寻衅滋事”“非法经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指控的分析,揭示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适用争议和不当之处。我们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理性与公正。若任由法律边界模糊,最终受损的不仅是宗教信徒,也包括法律制度本身的公信力。希望今后的执法司法实践,能回归法治原则,谨慎处理宗教事务纠纷;也希望我国法律关于宗教活动的规定得到更完善、透明的落实。这既是保障数千万信徒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树立国家法治文明形象所必不可少的。
对华援助协会"2024 年度基督教会和基督徒在中国大陆遭受逼迫十大" ↩︎ ↩︎ ↩︎ ↩︎ ↩︎ ↩︎ ↩︎ ↩︎ ↩︎ ↩︎ ↩︎ ↩︎
对华援助新闻网: 曹三强牧师:我投案自首,我犯了诈骗罪; 成都秋雨教案 覃德富获刑四年*民生观察 关注底层民众命运 ↩︎ ↩︎ ↩︎ ↩︎ ↩︎ ↩︎ ↩︎
对华援助新闻网: 广东佛山盛佳教会五位基督徒被控"非法经营罪"案上诉获受理 ↩︎ ↩︎ ↩︎ ↩︎ ↩︎ ↩︎ ↩︎ ↩︎ ↩︎ ↩︎ ↩︎
对华援助新闻网: 近 30 位锡安教会牧师与信徒在中国各地遭遇突袭,失联与被捕事件引发关注 ↩︎ ↩︎ ↩︎ ↩︎ ↩︎ ↩︎ ↩︎
中国的下午五点钟,“【国度代祷信息】西安丰盛教会代祷信 20251104”,中国的下午五点钟,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28日,https://t.me/China5PM/2900。 ↩︎
中国的下午五点钟,“【国度代祷信息·西安丰盛教会】20250708”,中国的下午五点钟,2025年7月8日,2025年11月28日,https://t.me/China5PM/2180。 ↩︎
张凯等,“【国度代祷信息更新·合肥甘泉教会】辩护律师声明”,中国的下午五点钟,2025年5月28日,2025年11月28日,https://t.me/China5PM/2023。 ↩︎
对华援助协会,“两位安徽基督徒领遭羁押近两年未判,案件久拖引发对司法透明度的质疑”,对华援助协会,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1月28日,http://www.chinaaid.net/2025/10/blog-post_84.html。 ↩︎ ↩︎
